國立東華大學琴社組織章程
91/05/29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社團於民國八十六年成立為國立東華大學正式社團,並命名為「國立東華大學口琴社」。 |
第 二 條 本社團成立目的為培養東部地區生活修養、置身音樂環境以改變氣質為主,並使其擁有基本音樂素養。 |
第 三 條 本社團的目標分為近期,中期以及遠期 |
一、近期目標:定期舉辦音樂演奏會,以及不定期的到台灣各地區做服務性的演出,並結合各項樂器做多樣化的演出。 |
二、中期目標:於口琴風氣較不盛行的東部地區做推廣演出以及教學指導,從大專院校•高中職及中小學著手,進而發展至社區部落,使得口琴為東部地區人手一把的樂器。 |
三、遠程目標:以花蓮東部為發展地,推廣口琴風到台灣地區,並長期做全國性的口琴交流,並期待口琴為東部花蓮的一大地方特色,並希望可以藉此達到淨化人心的目的。 |
第二章 社員 |
第 四 條 凡本校學生、老師、教職員以及對口琴有興趣的任何民眾皆可報名參加本社成為社員。 |
第 五 條 本社社員權利如下: |
一、出席社團會議,並依本章程行使發言權、提案權、選舉權、罷免權等。 |
二、依本章程所定選舉辦法被選為本社社長或幹部。 |
三、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課程。 |
四、其他一本章程得享之權利。 |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義務如下: |
一、遵守本章程之各項決議以及章程中之各項規定。 |
二、依本章程規定按時繳交社費。 |
三、協助參予本社社務發展以及各項活動及社團課程的練習。 |
四、其他依本章程得盡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 |
第 七 條 本社以社長召開之社團會議為最高決策組織。 |
第 八 條 本社設社長一名以及副社長一名。 |
第 九 條 社長受社員會議之託付與監督,為本社之負責人,其職權如下: |
一、依本章程對內總理一切社務,對外即代表本社團。 |
二、依本章程聘任與任免各組幹部。 |
三、依本章程督導各組織行政事務,考核、獎懲、協調各組幹部,並負責各項意外、危機之處理。 |
四、依本章程召開社團會議,並辦理各項選舉與活動。 |
五、對校內外各單位爭取社團表演教學或社團活動經費之補助。 |
第 十 條 社長由社團會議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學年。 |
第十一條 若社長因故不在,應由副社長擔任社務的責任,代理社長。 |
第十二條 社長副社長其下面分為四組,分別公關組、總務組、文宣組以及教學組,並各設組長一名,由社長派任,其職權如下: |
一、公關組:主要分為兩個主要業務;其一為活動,各項校內外活動及服務工作之規劃、統籌。另一為聯絡,負責校外單位含各公私機構、其他學校與社團等之接洽與聯繫。 |
二、總務組:分為財管和譜務。財管負責預算之編列、經費之收支及管理、維護各項社產。譜務負整樂譜之整理、採購、保管與維護。 |
三、文宣組:分為美宣及文書。美宣負責各項海報或宣傳品之設 |
計、製作;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文書負責社內外各項活動、會議紀錄以及整理建檔。 |
四、教學組:負責社團社員教學進度、內容,團練曲目,以及社員口琴技巧、合奏能力之訓練。 |
第十三條 依當屆是否有可作為教學人才,若無應該聘請專業口琴老師教導口琴吹奏技巧,另應聘指導老師一名作為社務上的指導。 |
第四章 選舉 |
第十四條 本社應依本章程及學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等單外之相關規定,每年定期辦理社長及副社長之辦法、時間另訂選舉作業細則。 |
第十五條 本社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需於投票截止時立即公開計票,並公佈選舉結果。 |
第十六條 選舉作業由現任社長及幹部負責。若正副社長候選人對選舉過程或結果有疑義,得向負責選舉事項的幹部提出仲裁申訴。 |
第五章 社團會議 |
第十七條 社團會議為本社最高之決策組織,由所有社員組成。 |
第十八條 社團會議職權如下: |
一、 選舉正、副社長,需四分之三出席,高票者當選。 |
二、 得經五分之一社員連署,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按以上決議,得罷免正、副社長之職務。 |
三、 經二分之一出席,半數通過,則通過社團所辦活動之活動案及活動經費預算。 |
四、 經社員提出覆議,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則可修訂本章程。 |
五、 決議社團其他重大事項。 |
六、 若有重大事項,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要求社長召開社團會議。 |
第六章 經費 |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如下: |
一、社員定期繳交社費。 |
二、學校之各項補助。 |
三、校外之公私團體補助或贊助。 |
四、個人之捐款。 |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
第二十條 所有經費收入皆須開立正式收據;所有之初階須被發票、收據或支 |
出證明。總務須定期公開社團收支明細,提供查核 |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有應繳交社費之義務,若拒交或是拖延,可由社團會議提出懲處,嚴重者可免除其社員資格。社員退出本社,其以繳納之社費概不退還。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各章條須符合東華大學學生手冊之規定,不可與學生手冊會牴觸。 |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詳盡處,可由社團大會或社長幹部補徵或施行細則,唯不可與本章程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