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台北縣市聯合校友會社團組織章程

更新時間:2004/07/25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 國立東華大學台北縣市校友會 " ,簡稱 " 北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已服務北縣市東華校友為目的並加強交流合作, 增進聯絡感情,並以北縣市高中宣傳本校使東華名聲更為遠播。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東華在學生為台北縣市各高中學校之校友,皆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五條:

凡比畢業後之東華本會會員,皆可以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二.發言,表決,罷免權 。

三.參與本會活動 。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行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三.繳交會費。

四.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候選人兩人一組,需會員人數十分之一連署提名,使准成為候選人,由會員選舉產生,得票最多一組為正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應符合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者。

第十條:

本會分設總務組,文宣組,服務組,公關組,活動組,北市高中宣傳組,北縣高中宣傳組,每組組員視會員多寡而定,採自願加入制,組長由各組組員選出。

第十一條:

北友會得聘請指導老師,並請畢業之榮譽校友就其經驗,學識及未來發展提供指導和建議。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

二.選舉與罷免會長 。

三.議決預算與決算 。

第十三條:

正副會長及各組職權: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導各組工作之進行,並定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三.活動 組:負責康樂及體育活動。

四.總務 組:負責管理本會財物,經費收支,帳目統計。

五.文宣 組:負責會刊編輯,活動海報製作,及協助宣傳組的宣傳工作。

六.公關 組:負責校內外有關單位之聯繫。

七.服務 組:負責活動場地之規劃,布置和取得,採買相關物品,活動器材之保管和外借,並加強會員服務,如統一購票。

 

第五章 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召開必須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召開,並於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最後一次會員大會選舉下年度正副會長人選。

第十五條:

會長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罷免案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直到選出新會長止。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會費,活動費用。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北縣市校友會持清寒證明者可申請減免費會,由總務組審核。

第十九條:

本會收支經費帳目應於交接前整理,並公告之,總務組需定期提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活動細則由幹部會議定之。

第二十一條:

鑑於日後本會之龐大, 採年級幹部制。

第二十二條:

第一章總綱為本會精神不得更改,本條亦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條:

凡有違反組織章程之會員,如經查獲證實,由幹部會議決議開除會員資格,並不得重新加入。

第二十四條:

年級幹部制:

大一為新鮮學員,大二始有幹部組長資格,協助北友會運作,大三始有擔任正副會長資格,大四為資深會員,輔助幹部決策,畢業後為榮譽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提議,會員大會決定修改之。

 


 

國立東華大學台北縣市聯合校友會社團組織章程90學年度增修草案

紅色代表新增或修改/藍色代表刪除

起草人:資管系90級 江懿峰

 

第三章: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候選人兩人一組,需會員人數十分之一連署提名,使准成為候選人,由會員選舉產生,得票最多一組為正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應符合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者。

第十條:

本會分設總務組,文宣組,服務組,公關組,活動組,北市高中宣傳組,北縣高中宣傳組,每組組員視會員多寡而定,採自願加入制,組長由各組組員選出。

本會分設財務部,資訊部,宣傳部,活動 部,公關部,執行秘書兩名,各部皆設部長一名,其下分設若干小組,組長由部長指定。財務部長由會長兼任,其下分設出納與會計兩組。資訊部內設網路組,部長由前任資訊部長與現任會長共同決定。宣傳部分設文宣與美宣兩組,公關部與活動部各設公關、活動若干名,以上三部之部長與執行秘書皆由正副會長協調指定。每 部之組員視會員多寡而定,採自願加入制。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正副會長及各職權: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導各組工作之進行,並定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三.活動部:負責康樂及體育活動規劃、撰寫企劃書,協助活動攝影。

四.財務部:負責管理本會財物,經費收支,帳目統計。

五.宣傳部:負責會刊編輯,活動海報、桌宣、網宣製作 、場佈,文案製作與本會之宣傳工作。

六.公關部:負責校內外有關單位之聯繫 ,校外廠商合作或贊助之接洽工作。

.資訊部:負責本會網頁之設計與更新管理,電子報製作與發送,會員資料庫管理,保管本會之電子與邏輯資料,BBS中本會之版面管理。

.執行秘書:會議記錄撰寫,保管本會之紙本與實體資料,本會器材的保管與外借,協助各項會務。

七.服務組:負責活動場地之規劃,布置和取得,採買相關物品,活動器材之保管和外借,並加強會員服務,如統一購票。

第六章:

第十八條:

北縣市校友會持清寒證明者可申請減免費會,由會長審核。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年級幹部制:

大一為新鮮學員,大二始有擔任正副會長與幹部組長資格,協助北友會運作,大三始有擔任正副會長資格大 三以後為資深會員,輔助幹部決策,畢業後為榮譽會員。

 

新增草案條文:

第一章:

新增第一條:

本會於民國九十年重新更名為 " 國立東華大學台北縣市聯合校友會 ",亦稱北友會。

新增第二條:

本會會徽以北斗七星為底,其上有英文字Taipei,第一個 i 字上的點與 "玉衡" 星重合,第二個 i 字上的點與 "開陽" 星重合,右下角有in N.D.H.U. 一段文字。

第二章:

新增第一條:

凡本會會員皆發給本會專屬會員證一張,有效期間為四年,憑會員證可享有本會所界定之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