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學院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系所 財經法律研究所
年度 九十四
班別 碩士班
最低畢業學分數 37
必修學分 22
選修學分 15
 
專業必修科目
課目名稱 學分數 先修課程 備註 科目代碼
法學研究
1
FEL_50600
專題研究(一)
3
FEL_50900
專題研究(二)
3
FEL_51900
﹡以下四組科目擇二組必修﹡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
3
FEL_53900
競爭法專題研究(二)
3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 FEL_54600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
3
FEL_53500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二)
3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 FEL_54300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
3
FEL_53800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二)
3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 FEL_54500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
3
FEL_54100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二)
3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 FEL_54700
 
專業選修科目
課目名稱 學分數 先修課程 備註 科目代碼
競爭法專題研究(三)
3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54800
競爭法專題研究(四)
3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00030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三)
3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54900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四)
3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00050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三)
3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55000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四)
3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二) FEL_00070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三)
3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二) FEL_55100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四)
3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二) FEL_00090
勞動法專題研究(一)
3
FEL_00100
勞動法專題研究(二)
3
勞動法專題研究(一) FEL_00110
經濟行政法
3
FEL_00120
經濟刑法
3
FEL_00130
金融商品法制專題研究
3
FEL_00140
非典型契約專題研究
3
FEL_00150
大陸涉外經貿法制研究
3
FEL_51200
兩岸金融法制比較研究
3
FEL_51500
法律與社會專題研究
3
FEL_52100
英文法學名著選讀
2
FEL_53000
德文法學名著選讀
2
FEL_54200
跨領域法律問題研究
3
註一 FEL_00160
國際經濟貿易法研究
3
 
相關規定

一、專業必修科目,一般財經法學組及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均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 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二、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 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

三、競爭法專題研究、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四組 必選兩組,(一)及(二)為連續性科目,總計為十二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兩組以上者,其超過 十二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四、本所研究生應自本校下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中必選至少三學分,列為必修之畢 業學分,且法律專業科目不列入計算:
企業管理研究所
國際企業研究所
觀光暨遊憩管理研究所
環境政策研究所
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
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
民族發展研究所
教育研究所
國際經濟研究所
公共行政研究所

五、本所研究生選修前項所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超過三學分,或選修其他研究所開 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者,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六、前三項規定,於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前已修有本所相關科目者,不適用之。

七、九十學年度入學之大陸研究所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九十學年度大陸所課程規劃表作為畢 業資格審查基準,其已修得之必選修學分得予併計,相關科目抵免均從寬認定。

八、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經濟行政法或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行政 法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

九、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經濟行政法(原必 修科目)。

十、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社會主義法制或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 會主義法制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一、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 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二、校際選課以經本所同意者為限,至多六學分,其餘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十三、註一:「跨領域法律問題研究」為限修科目,須修畢本所專業科目以下四組至少兩組之(一 )及(二):競爭法專題研究、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公司治理法制專題 研究,始得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