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化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97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98.04.09
一、法源依據: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
二、入學資格:(包含轉系所組規定)
1.經本校碩士研究所招生考試錄取者(含甄試)。
2.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
3.學生符合本校「大學學生轉系(所)辦法規定申請者。
三、修業年限:(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之修業年限)
碩士班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四、修課規定:
詳如課程規劃表。
五、論文指導規定:
研究生欲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者,需於每學期結束前兩個月內即上學期
審查以審查委員會形式進行,審查委員由所內助理教授以上專(兼)任教師至少四人組成(含指導教授),以所長為當然召集人。
審查委員會於收到論文初稿十天內,將依論文之原創性、內容、研究成果、文獻收集等加以評量,審查方式以審查委員會以不計名投票方式,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即可通過,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審查後,才能申請研究生學位考試。
六、學位考試之條件:
研究生於入學後,必須選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並由指導教授邀請相關教授3人(含校外委員1人),組成論文口試委員會。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規章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