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化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教師升等基本條件-----
89年11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90年1月10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91年5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9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9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1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3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事宜須依『化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系教評辦法』)之規定辦理。
壹:組織
一、本系設『系教評會』負責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之初審工作。『系教評會』由本系專任副教授職等以上之教師選舉產生,每年九月底前成立,委員任期一年。委員資格如下:
1. 委員需為副教授以上職級。
2. 委員之職等須高於當年本系提出升等審查之教師。
3. 若符合上述資格之本系教師人數未達五人,則於討論後推荐校內相關領域相當職等教師若干人送請院長擇聘之。
二、系教評會設主席一人,原則上由系主任兼任之,必要時則由委員互推產生。系教評委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若委員因公務或特殊事故不能與會時可事先慎重選出遞補人員。委員會表決以三分之二票(含)為決議。
三、聘任及升等人事案件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處理。
貳:教師聘任
一、本系教師之聘任評審方式由系教評會依下列辦法處理之。
二、系教評會於每學年初(或於有實際需要時間)開會討論本系次年之教職需求,按預計職缺訂出欲聘請教師之專長類別、職等、特定資格及審核標準,並以明文敘述之。
三、應徵教職人士應隨申請函附上下列文件:
1. 詳細履歷表包括學歷、經歷、專長、研究領域等相關資料。
2. 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正本徵信方式。
3. 三封推薦信。
4. 五年內出版之學術著作。
5. 已發表之著作目錄。
四、於明訂審核時期開始後,系教評會委員根據前述審核標準就各應徵人之資料作初步評估,再以會議方式討論評估結果,選出優秀之合格人選,並排列出先後順序。
五、按實際情形對合格人選以面試、應邀至本系專題演講或試教等方式,作進一步衡量完成最後排序,預備向院、校教評會提請審核。
六、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由系教評會送請該系以外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並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
新聘專任副教授、教授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惟僅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得聘任。
參:教師升等
一、系教評會於每年校定教師評審期間之內,負責依本辦法評審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案。評審後將本系中符合升等資格之教師之資料及審查之決議一併報院、校教評會處理。
二、本系教師升等審查項目包括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部分,審查程序分基
本條件審查與初審二階段。符合升等基本條件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
審辦法者,得進行升等審查作業程序。
(一)、基本條件審查,達到以下標準者逕予推薦:
1、在本系所服務期間所完成之學術研究著作,已出版或已被接受發表之論文(升等前五年發表的論文,但修讀博士學位及擔任博士後研究發表的論文不予計算)。
2、論文質量:以論文品質(研究價值)及數量作為評分的依據。(辦法a 或辦法b)
辦法a:送審所有論文數(符合前述A之基本條件)乘以SCI所列該論文期刊最近之衝擊指數-impact factor。所得總點數副教授升教授須為12點以上;助理教授升副教授須為6點以上。
辦法b:依照SCI Subject Category Listing journal ranking前33.3%期刊為A級(3點);33.3%到66.6%為B級(2點);其餘為C級(1點),論文篇數乘上所屬點數,副教授升教授至少14點,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至少8點。
3、代表著作若有其他非指導學生之合著者(指具有*之作者),須附合著者書面聲明放棄做為其他升等代表著之使用。若申請人於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其代表著作或研究成果必須以東華大學名義發表者為限。
4、代表著作及其他論文的著作若有共同作者時(學生不算合著者):
升等教師所有合作之論文(指通訊作者人數多於一人或提升等者為非通訊作者),其論文數之總積分,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最高以4點計算, 副教授升教授最高以6點計算。
5、申請人曾在他校擔任教職或研究機構的專職研究人員,而轉到本校服務者;其在他單位任職期間所發表的論文,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點數最高以4點計算;副教授升等為教授最高以6點計算。
(二)、初審審查:
1、學術研究(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
系教評會評分後送院,不再送回系上。
2、教學成績(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
(1)、由系教評會根據系主任彙整之該申請人歷年教學總時數,開授之課程,授課之學生教學意見調查表及系內教師之意見作參考,本項計分的標準悉依本校之考核辦法為之。
(2)、教學成績達28分者系教評會才予以推薦。
3、服務或行政工作(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二十)
由系教評會根據該申請人所申報,並經系務會議核備之該申請人歷年對系、院、校或代表系院校對外之具體服務事項作參考,本項計分標準悉依本校之考核辦法為之。
三、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由本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委員審查;副教授升等為教授由系教評會中之教授評審;系教評會之評審,需有應出席委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且採無記名評分制,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予以推薦,並送至理學院進行審查。
四、申請升等之教師如不同意上述之升等審查之決議,則得於一週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重審,系教評會須在一週內開會重新審理,並做成『升等審查重審決議』提交院教評會,副本交於申請升等之教師。
五、申請升等教師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將所有相關資料彙整成正式『個人資料檔』,複製七份,提交系教評會作為審查依據。
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東華大學各系、所、科教評會設置辦法」及「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校教評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 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