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投標\得標(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押標金\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機關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時止。(二)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廠商存執。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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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
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得標廠商),得標(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金額),該預付款還款保證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不逾保證金額)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如數撥付(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預付款還款保證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得標廠商存執。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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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
立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投標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投標廠商),參加(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 之 (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之投標,投標人以本連帶保證書代替不符合之資格條件,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投標廠商以本連帶保證書代替不符合之資格條件得標者,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投標廠商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機關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時止。(二)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投標廠商存執。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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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